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近日,随着最后一笔32万元的执行款成功扣划,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两公司履行了全部义务。面对来之不易的92万元的执行款,聆听执行法官从虞城到高原追逃“老赖”的艰辛历程,申请执行人朱刚风等人连声感谢。
2013年6月17日4时许,被告闫庆全驾驶鲁H76803、鲁HCV19挂大货车与受害人渠帅帅驾驶的苏CG6909车(车内坐被害人朱显昊)相撞,造成受害人渠帅帅、朱显昊(两人均是江苏丰县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虞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闫庆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渠帅帅负次要责任,受害人朱显昊无责任。被告闫庆全驾驶的货车车主系被告山东省鱼台县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闫庆全系被告东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受害人朱显昊在2011年8月份与史蒙蒙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受害人渠帅帅与之妻原告孙秀秀生育一子一女。受害人朱显昊的亲属朱刚风、赵兰英、朱姝霏、朱从威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庆全、山东省鱼台县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损等共计820890元;受害人渠帅帅之父渠敬运、之母杨爱英、之妻孙秀秀、子女渠紫萱、渠紫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庆全、山东省鱼台县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60000元。
2013年12月31日虞城县法院合并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13日,商丘中院判决: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分别赔偿被上诉人朱刚风、赵兰英、朱姝霏、朱从威182500元,赔偿被上诉人渠敬运、孙秀秀、渠紫萱、渠紫睿182500元。二、上诉人鱼台县东顺运输有限公司、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分别赔偿被上诉人朱刚风、赵兰英、朱姝霏、朱从威524179元,渠敬运、孙秀秀、渠紫萱、渠紫睿387478.8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但两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2014年6月,朱刚风、渠敬运等向虞城县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由于二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及财产均在山东省,依据委托执行的相关规定,虞城县法院将二案件委托山东省鱼台县法院执行。2014年11月26日,鱼台县法院将二案件退回,理由是:二被执行人即无存款也无房产,其名下的车辆均属挂靠车辆。
申请人朱刚风、渠敬运等又提供出登记在被执行人东顺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120辆车及洪远输有限公司名下的63辆车。虞城县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分别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名下的15辆货车。2015年6月25日虞城县法院通知二被执行人的法人10日内将查封车辆交至法院,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鉴于二被执行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虞城县法院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2月9日,虞城县公安机关在杭州将鱼台县洪远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群抓获,并提供出另一被执行人在昆明的线索。虞城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海亮连夜带领执行干警赶赴高原昆明,在虞城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被执行人鱼台东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东刑事拘留,并查扣奥迪轿车一辆。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押回虞城刑事拘留后,该二公司开始筹集赔偿款,并于12月11日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全部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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