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农民工工伤索赔案

2015-12-19 07:5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梁锦学 邢成宇)12月16日,睢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光华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农民工工地伤残要求赔偿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617.72元,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609.56元。睢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律师和农民工代表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14年4月3日,原告刘某受雇于被告张某,在被告王某家民房工地干活时,因原告用铁锨别板带,铁锨断掉,致使站在边沿上的原告从二楼摔下受伤,2015年3月5日经鉴定:1、原告轻度智能损伤已构成职工工伤的六级伤残;2、原告脾切除已构成职工工伤的七级伤残。原告刘某父亲74岁,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刘某赡养6年、其母72岁,需要刘某赡养8年,刘收长女15岁,需要抚养3年,次女14岁,需要抚养4年。原告刘某兄妹五人、夫妻二人。

  本案休庭后,合议庭经合议认为,本案原告受雇于被告张某,在被告王某家民房工地干活时身体受伤,构成伤残,被告张某作为雇主没有提供充分的安全施工条件,对原告的损伤应负主要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的55%。原告站在二楼边沿上用铁锨别板带,铁锨断掉,操作失误,致使自己从二楼摔下受伤,其本人也应负次要责任,应自负损失的30%。被告王某聘请了没有充分安全施工条件的被告张某施工队施工,致使原告摔伤,应负一定责任,应赔偿原告损失的15%。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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