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胡倩 通讯员 余萍)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自诉人刘大龙代表17位农民工与其诉讼代理人赵鹏兴、被告人郭可存到庭参加诉讼,省市区多家16位主流媒体记者应邀参与旁听。据悉,这是商丘首次以刑事自诉程序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3月至12月,河南省商城县农民刘大龙带领16位同村农民到郭可存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的窑场打工,年底结算时,郭可存欠刘大龙等人工钱118000元,刘等多次催要无果诉至睢阳区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郭可存支付工钱9800元,余款108200元郭承诺分三次于2015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睢阳区法院作出(2015)商睢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协议到期后,郭未履行确定义务。刘大龙无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向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郭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拒绝申请财产情况。2015年5月18日、6月2日,睢阳区法院先后以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两次对郭司法拘留,郭仍不还款,在拘留期限届满被释放后不见了影踪。11月20日,睢阳区法院得知郭可存在新城办事处某小区租房居住时,凌晨5时出击围堵,再次将郭司法拘留,郭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11月24日,李大龙等向睢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该院同日立案。12月4日,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郭可存予以逮捕。
庭审前,合议庭仔细分析案情,会见双方当事人,在得知自诉人李大龙等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时,睢阳区法院主动与商丘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援助中心指派赵鹏兴律师无偿为17位农民工代理诉讼。
庭审现场,审判长杨建波带领合议庭运用娴熟的庭审技巧,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认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郭可存的行为能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充分发表了意见,郭可存辩称拖欠农民工工钱,是因窑场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并非拒不偿还。当刘大龙质问郭可存欠款后为何将车辆转移,为何出售砖块不付工钱,为何多次查找没有踪影,为何三次拘留拒不还款时,郭可存为开脱罪责,百般辩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用真诚中肯的言辞,铿锵有力的语言适时进行法庭教育,他从农民工背井离乡打工的艰辛,讲到千里讨薪的不易,从郭可存行为对自诉人的伤害,讲到对法律的蔑视与亵渎,从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分析郭可存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最终郭可存无以应答低下了头。
合议庭评议后,睢阳区法院当庭宣判,以被告人郭可存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近工地18位农民工主动到庭旁听庭审。农民工张某:“今天的庭审让我懂了很多法律知识,没想到欠农民工工钱不还会蹲监,以后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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