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聂松)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8日被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9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丁某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干这些龌龊的勾当,在一次盗窃电动车时被捉,11月23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盗窃罪判处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驾驶豪爵摩托车在睢县寻找盗窃目标,后潜入睢县县城左岸名都小区内,将居民阿胜停放在楼下的一辆金想牌电动三轮车盗走,丁某某骑着盗得的电动三轮车,其同伙驾驶豪爵摩托车随同逃离,二人行至小区门口时被阿胜发现。随后,阿胜等人驾驶面包车追撵,追至睢县城郊乡拱州路幸福花园小区附近时被丁某某二人发现,丁某某将盗得的电动三轮车丢弃,随即转乘其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逃窜,途中被追赶的面包车撞倒,丁某某与同伙分别逃跑,丁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抓获,其同伙逃至幸福花园小区后,趁居民韩某某不备,将韩某某在身边的真爱牌电动车骑走后逃跑,随后阿胜等人报警并将丁某某移交给睢县公安局城郊乡派出所民警。经查,丁某某的同伙驾驶的豪爵摩托车系民权县居民阿娟被盗的车辆,现已发还失主。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金想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659元。
睢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某伙同他人盗窃财物,系主犯,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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