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袁相坤)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常某驾驶牌照为豫NPL9××号的长城牌轿车,沿平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年路交叉口时,与田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田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依法认定常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无责任。经检测,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81mg/100ml。案发后,常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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