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法院“鸳鸯判决书”惹争议 法官称毫无意义

2015-04-28 20:45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4月中旬,商丘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称商丘中天公司)原股东秦先生长舒了一口气:该公司与周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周口建设公司)的经济纠纷案,终于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商丘中天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然而,还有一件事让他耿耿于怀,不得其解。2013年,宁陵县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产生了“鸳鸯判决书”,下达的纸质判决书显示,商丘中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河南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上显示,商丘中天公司仅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对“鸳鸯判决书”一事,当事法官称“毫无意义”。

  法院现“鸳鸯判决书”

  2013年,因产品质量纠纷,周口建设公司将商丘中天公司起诉至宁陵县法院,当年10月16日,该法院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2013)宁民初字第645号判决书显示,被告商丘中天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承担642950元。之后,秦先生登录宁陵县法院网查询时,发现了一个让他惊讶不已的情况。

  秦先生对网上的判决书进行了公证,这份同样为(2013)宁民初字第645号的判决书则显示,商丘中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551100元。

  同样一份判决书,却有两个结果。

  随后,商丘中天公司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做出(2014)商民三终字第9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案件发回重审。宁陵县法院按照法律程序,由审监庭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理,于2014年12月25日做出(2014)宁民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双方各承担50%,即459250元。商丘中天公司不服,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判决结果出炉

  2015年4月1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5)商民终字第40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商丘中天公司仅承担损失的30%,即275550元。

  赔偿责任由70%到30%颠倒过来,实现了“大逆转”,终审判决让秦先生长舒了一口气。

  不过,秦先生一直想不通为何会出现“鸳鸯判决书”。

  被告不认同当事法官的解释

  据了解,该案件一审的审判长为宁陵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李豫。接到反映后,记者前往该法院,但没有找到李豫。

  李豫在电话中称,当时法院要求比较严,要求上传判决书。上传员不问审判人员,不问生效没生效就上传了。按照规定,没生效的判决不能传。

  “不是错误上传,是毫无意义的上传,判决对双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任何约束力,是毫无意义的。”李豫说。

  然而,秦先生对宁陵县法院民二庭庭长李豫的说法表示不认同。目前,记者已将此事反映至宁陵县法院监察部门。

  (原标题:宁陵县法院“鸳鸯判决书”引被告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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