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夏令贤)吃饭期间走错房间引发纠纷,最终触犯刑律,后悔已晚。3月26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梁某甲、刘某某(均另案处理)、梁某乙等人在在睢县蓼堤镇某饭店吃饭期间,因梁某甲酒后走错房间到刘宗乙、赵某某等人吃饭的房间,并与其房间内的人员发生争吵被劝回。后梁某甲又将被害人的房间门踹开,与梁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刘宗乙、赵某某实施殴打将二人致伤。经鉴定,刘宗乙的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刘宗乙的头皮创口和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赵某某的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近亲属分别与刘宗乙、赵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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