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宋国强 门璐)被告人赵某是一位出租车司机,本应安分守己,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他却趁乘客醉酒意识不清之时,盗窃乘客财物,数额较大。12月2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4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NT****号出租车送客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水木清华小区,当出租车行驶到神火大道与香君路交叉口时,赵某趁王某甲、王某乙二人醉酒意识不清的状态下盗窃王某乙200元现金、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窃王某甲380元现金。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王某乙被盗的苹果4s手机价值1,890元。
3月底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豫NT****号出租车行至睢阳区长江路帝和桥时,盗窃醉酒后躺倒路边的男子孙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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