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孙新建)永城市人民法院日前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3年12月11日20时许,谢某醉酒驾车倒车时与一辆停放的轿车相碰,后又与另外两辆停放的轿车相刮。事故发生后,谢某有继续驾驶车辆行驶,与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想撞。此时,谢某仍没有停车,继续向南逃逸至永城市东方大道路口时,与杨某停着等红绿灯的豫NT69XX出租车追尾相撞。事故发生后,谢某仍继续驾车逃逸。经鉴定,谢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42.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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