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胡倩)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要求,商丘市政府决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310国道—平原路—古城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宋城路—归德南路—北海路—星林路—民主东路—文化东路—中州路—310国道围合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各类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拆除或没收。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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