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商丘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要认真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制。沿街单位、商铺必须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责任制,包净化、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严禁在城区各主次干道、市场周边及公共场所占道经营、出店经营。同时,要做到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确保生活垃圾不落地。
三、彻底治理“城市牛皮癣”,严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树干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喷涂广告等行为,坚决依法打击非法“小广告”。
四、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必须报经有法定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临街门面招牌、灯箱广告、遮阳篷、空调室外机等要按照规范标准设置。依法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容貌的破旧、污损或废弃的户外广告、遮阳篷等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等设施,坚决予以拆除。
五、规范道路交通和停车秩序。对市区内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行为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主要整治:机动车不在规定停车点停放,非机动车不在规定范围内停放、占用人行道,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扰乱城市交通秩序,闯红灯、随意调头、在禁鸣区内鸣笛等违规行为。
六、规范建筑工地管理,各类临街建筑工地必须封闭施工,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挡;建筑物料及机具不得乱堆乱放。施工单位应及时对工地进行整理,清运废弃物料,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七、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依法查处乱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违法行为;禁止运输车辆沿途滴、漏、撒、扬;依法查处超高超载超速、无覆盖设施上路运输等交通违法行为。
八、集中清除城区内占压主次干道红线、河(湖)道蓝线、绿地绿线、基础设施用地及历史文物保护范围的违法搭建。拆除影响城市形象和有碍市容观瞻的简易棚屋等违法建(构)筑物;清理各类乱堆乱放的废旧物品、物料等。
九、市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强化监管,履职尽责,切实加大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力度。各区、办事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辖区内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十、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单位庭院及家属区的清扫保洁,清理垃圾死角,修复损毁设施,做好绿化、亮化、美化,并动员单位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市容环境集中整治活动。
十一、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配合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自觉参与城市管理。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呵护整洁、靓丽的城市环境。
十二、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于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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