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献民)9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王某诉陈某不当得利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4500元。
2012年,王某委托陈某代为办理驾驶证,并按照陈某要求分别于2012年11月24日、2012年12月1日分别给付被告陈某现金共计4500元。被告出具的收条内容:2012年11月24日收到王某办证3900元,2012年12月1日在该收条上追加600元,共计:4500元,收钱人(陈某)。但在办证用4个半月后,被告陈某并未按照约定为原告王某办理驾驶证,也未将所收办证费用退还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有关委托代为办理驾驶证的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被告基于该无效民事行为收取的原告现金共计4500元,缺乏合法根据,应依不当得利予以返还。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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