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徐永忠)近日,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夏邑县某镇政府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承认执法过程中的错误行为,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
赵某系夏邑县某镇居民,长期在外地工作。2010年10月,该镇搞新农村建设时,在未通知到赵某的情况下,将赵某的房屋部分予以拆除,形成纠纷,赵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镇政府拆除赵某房屋行为违法,赔偿赵某损失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赵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件立案之后,承办人多次与该镇政府沟通协调,促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既是在维护法律尊严,又关乎政府形象。该镇政府负责人表示理解并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定在短时间内履行义务。随后,申请人赵某来到法院,向该案件承办人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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