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赵昌安)日前,被告人李某、王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被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积极参加已被国家取缔的某邪教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不能认识到参加邪教组织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性,没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能够认罪、悔罪,并且提交了悔过书,认识到参加邪教组织对社会和家庭的极大危害,并保证不再参加邪教组织,彻底与邪教组织决裂,且其在该组织中担任职务较小,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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