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献民)苏某因生意经营急需资金的时候,朋友帮其解决了燃眉之急,然而,当朋友需要用钱时他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不仁不义的他最终被朋友告上法庭。8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苏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0000元,合计180000元。
2012年3月25日,被告苏某因生意经营需要,找到原告李某欲借款150000元,李某碍于朋友情面同意借款,被告苏某为李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 ,今借李某现金壹拾伍万整(150000),利息壹分五厘(1.5分),每月还利息,借款人苏某,担保人周志跃,2012年3月25日。”次日,原告李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150000元交给被告苏某。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庭审中原告李某自认被告苏某已经给付了9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及借款本金被告未偿还,双方形成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苏某欠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归还。原、被告之间约定:月息1.5分,此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扣除被告苏某已偿还的9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被告苏某应予偿还,原告仅要求30000元的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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