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黄海涛)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签订了吊顶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的厂房施工,并约定了施工的材料及其他要求。2013年5月被告施工完毕后,未进行竣工验收,原告就将厂房投入使用。之后,原告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厂房的吊顶工程进行维修,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已投入使用,应驳回其诉请。
法院认为,《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吊顶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在工程施工完毕后,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施工不符合约定主张权利,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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