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刘美娟)8月16日,柘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振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死者方110000元。
2013年12月7日,受害人郑某增到县城走亲戚,恰好碰到同村人郑某振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外出办事,于是郑某增就顺便搭乘了郑某振所驾驶的汽车。当汽车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杨某驾驶的重型仓棚式货车发生刮碰,造成受害人郑某增当场死亡。后来柘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郑某增无责。另查明: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被告郑某增驾驶的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振驾驶的客车在被告太平财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强制险,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受害人事故发生前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被甩出车厢在车厢附近地上死亡的事实,有柘城县公安局询问杨某的笔录予以印证,此时受害人已由车上人员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转变成第三者,故被告太平财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六原告与郑某振就该部分赔偿款已达成调解协议,六原告自愿撤回对郑某振的起诉并放弃对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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