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刘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8月16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承运所属的永城市某运输公司由薛湖矿发往徐州东南钢厂的精煤,张某某在运输至徐州东南钢厂的途中,将在薛湖矿装载的36.5吨精煤,私自卖给徐州市睢宁县的张某,非法获利25500元。尔后又购买了一车煤矸石送往徐州东南钢厂时被检验发现,造成运输公司损失32485元。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还了运输公司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运输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还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这正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莫侥幸,法网不虚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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