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酿事故 亲友“帮助”逃罪责

2014-08-19 08:37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刘昊)在交通肇事后不是想着投案自首,而是想方设法掩盖犯罪事实,以为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结果只能是害人又害己。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沈某、林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7月26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牌号黑色轿车载着其妻子李某及幼子沿永城市东城区永淮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高庄镇谢阁路段加油站十字路口时,由于车速过快,撞上骑自行车自北向南过十字路口的马某,致马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逸。经永城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马某系暴力致全颅崩裂伴多脏器损伤死亡。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逃逸后为逃避公安侦查,找到其老表沈某将肇事车辆藏匿在被告人林某家中,被告人沈某明知是肇事车辆,伙同其岳父林某给该车辆换掉撞碎的前后玻璃,林某并将带有血迹的副驾驶座垫及脚垫焚烧,帮助毁灭证据。被告人李某明知陈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为使陈某逃避法律追究,在公安机关对其问话时作假证予以包庇。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协议,除肇事车辆交强险赔偿的11万元之外,被告人陈某、李某、沈某、林某再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对四被告人的行为被害人家人给予谅解,请求对四被告人判处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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