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贾国庆)饭店本是吃饭休闲的地方,却因上厕所引发纠纷。8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明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孟飞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孟某和杨某、田某、孔某等人在睢阳区北海路某饭店吃饭时,杨某因上厕所问题与被害人杨某发生纠纷。汪某、孟某在未问明原因的情况下对杨某进行殴打。期间,汪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弹簧匕首将杨某左腹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杨乙为重伤。案发后,孟某的家人一次性赔偿杨某4万元,得到杨某谅解。
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孟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属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被告人汪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故对其应按故意伤害罪予以定罪处罚。公诉机关对二人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汪某、孟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孟某有前科,其又通过家人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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