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献民)我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近邻能守望相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被告人王某却为了邻里之间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一时冲动,引发刑事案件,最终付出代价。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与邻居张某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借着酒劲窜至其邻居张某家,持砖头将张某及前去拉架的张甲和林乙打伤,致张某额部有一长为3.3cm和2.2cm的创口各一处,张甲左侧颧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某及前去拉架的张甲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2013年3月7日,双方达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林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张某、张甲、林乙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000元;张某、张甲、林乙不再追究王林的刑事责任。2013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告人王林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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