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李献民)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唐某偏偏违反这一规律,不但没有驾驶证,而且醉酒后又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结果将一位行人撞伤,触犯刑律,后悔不已。6月20日,唐某被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4年5月31日19时30时许,被告人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S326线路由西向东行驶,途中撞上行人刘某,造成摩托车损坏,被告人唐某及刘某均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告人唐某静脉血样酒精含量251.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夏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6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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