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谢俊生)日前,民权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2月2日下午,刘某酒后无证驾驶鲁R23FXX号三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相对方向曾某驾驶的苏E357XX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死亡。经认定,刘某和曾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测,刘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6.8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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