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苗合理)三国时期诗人曹植《七步诗》中有曰:“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说的是兄弟手足情深,不可因一已私利而互相加害。而现实中确实出现了这样一幕,张某甲因宅基纠纷与其亲兄弟发生纠纷,并用尖刀将其弟媳扎伤。6月22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费、原告人孙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6660.2元
2013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其新建房处,因宅基纠纷与其弟媳孙某某及其父亲张某某发生矛盾,引起争吵。张某甲用尖刀将孙某某肢体扎成轻伤二级,将张某某致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物质损失。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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