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夏令贤)君子爱物,取之有道,切记小偷小摸,因一时贪念而触犯法律,后悔已晚。肖某某自认为自己做的天衣无缝,但最终还是东窗事发,受到法律严惩。7月25日,商丘市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4月9日深夜,被告人肖某某骑自行车窜至睢县潮庄镇李某某的超市外,用剪刀剪开超市外覆盖货物的塑料棚,盗走8件八宝粥、5件面包、5件馍干及1件水果糖。
2014年4月4日、5月1日深夜,被告人肖某某骑自行车先后两次窜至睢县平岗镇关某某的关某某超市行窃,解开该超市外覆盖货物的塑料棚,盗走古井精致酒2件、古井黄布包酒4件、老村长酒、成箱的牛肉、牛鞭、方便面、八宝粥和饮料等。
2014年5月4日深夜,被告人肖某某再次骑自行车到睢县平岗镇关某某的关某某超市行窃,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开该超市外覆盖货物的塑料棚行窃,在将古井精致酒2件、古井黄布包酒4件、老村长酒、成箱的饮料、八宝粥、方便面搬出后被蹲守的关某某抓获。平岗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家进行了搜查,搜出八宝粥、方便面、饮料、水果糖等空箱子和3件古井贡酒;同年5月6日将3件古井贡酒发还失主关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主动向失主退赔了全部被盗物品,且愿意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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