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张文洁)身为村组织负责人,他本应为群众排忧解难,带领群众发家致富,而如今他却辜负了乡亲们的信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村民的占地补偿款,挪用于个人营利活动。7月2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徐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徐某作为该村党支部书记,在2013年6月至2014年经管的商登高速公路占地补偿工作期间,宁陵县财政所将该乡某村委高速公路补偿款共计1022万元,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给时任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徐某,徐某将此款存于其个人银行卡账户上,其中该村修建商登高速对土地及附属物清点过程中,村委多报的有条子墩钱,补偿款发放给群众后,还多出40万元。被告人徐某从中贪污公款5万元整,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徐某的朋友(另案)得知徐某掌管有征地补偿款后,以其收购粮食缺少资金为由向徐某提出借钱,并言明收购粮食比较赚钱,赚了钱给其好处。其知道某村委高速公路土地补偿款下来后,分两次向徐某借款50万元用于收购粮食,案发前赃款全部归还。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管理国家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之便,采取侵吞之手段贪污公款,且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数额巨大,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某(徐某朋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近年来,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管理、发放专项资金、各种补偿款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的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这类案件中发现,村基层组织成员往往法律意识淡薄、难以很好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有的甚至认为将协助政府管理、发放的资金据为己有,不是违法,是自己应得的好处费、辛苦费。因此,强化基层组织人员法律、纪律意识是今后政府委托村组织成员管理、发放农村各项资金的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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