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蒋娅)2014年7月14日,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近年来,被告人张胜光在民权县伯党乡伯西村煮制羊头过程中,添加从市场上购买的有毒有害亚硝酸盐,向市场上销售。经鉴定,从被告人张某处提取的羊头肉亚硝酸盐(NaNO2)含量为187.3mg/kg,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张胜光于2013年11月19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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