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商丘讯(记者 曾岩 通讯员 彭景元 李清振)家住民权县的朱某某是一名年近50岁的农村妇女,没什么文化,经人介绍,朱某某于2012年11月在没有生产、制造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用别人提供的原料、胶囊、工具等生产加工药品从中牟利。朱某某本以为自己找到了生财之道, 2013年8月19日10时许,朱某某在送货途中被民权县北关派出所执勤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并于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以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9月27日被逮捕, 2014年2月13日经民权县法院开庭审理,以朱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朱某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替人加工药品被判刑,她悔恨、害怕、委屈,对这一判决不理解也不愿接受,遂于接到一审判决后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丘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审中,朱某某辩称自己是替人加工的药品,从原料到加工工具都是他人提供,且该药品不属于假药,也没有鉴定机构鉴定该药品的品质有问题,定自己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妥;朱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朱某某在被抓获后能主动交待罪行,属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朱某某在没有生产、制造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家中用别人提供的原料、胶囊、工具等生产加工药品销售从中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按假药论处”,朱某某称原审没有对其生产的假药进行鉴定,因而认定为假药缺乏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鉴于朱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系农村妇女,没有文化,并非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的首要分子或幕后主使者且有坦白情节,依法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朱某某终因自己的无知付出了高昂的代价,面对法院最终的判决她悔恨万分,也许这次牢狱之灾能让她最终明白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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