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出台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税费征收暂行办法

2016-06-13 09:1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汝州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刘军锋)日前,汝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矿局联合出台《汝州出台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税费征收暂行办法》,加强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税费征收。

  据了解,本办法共十二条,对所指矿产品,包括该市境内生产、经营、加工及运输的所有矿产品进行了明确,按照相关单位职责将依据办法联合执法,对矿产品违法经营活动和逃税(费)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附;汝州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和税费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及税费征收工作,确保资源税等税费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河南省铝粘土生产经营行业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铝土耐火粘土资源税代征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12号)及市政府关于矿产品资源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矿产品,包括我市境内生产、经营、加工及运输的所有矿产品。

  第三条 市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煤办”)承担全市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矿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管理,依法治理整顿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矿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并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河南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委托权限内开展税费征缴工作。

  第四条 市非煤办受委托征缴税费的种类包括:资源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交易费。

  第五条 市非煤办定期调阅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市非煤办的要求,定期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等材料。

  第六条 凡在汝州市境内从事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矿产品税费的缴纳义务人。

  第七条 凡我市境内运输矿产品的车辆,须持有河南省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矿产品调运凭证--《河南省非煤矿产品原产地调运单》,且其运输的矿产品品种须与所持调运单标明的品种相符。

  第八条 矿产品税费缴纳义务人依法申报、缴纳各种税费,扣缴义务人要依法扣缴,市非煤办根据其所缴税费,发放相应品种、数量的调运单。

  第九条 市地矿、国税、地税、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联合执法,对矿产品违法经营活动和逃税(费)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第十条 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税费,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漏缴、少缴、不缴矿产品税费或有其它偷逃税费行为的,由市地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非煤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5月30日

责编:陈蒙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