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汝州讯(记者 杨增强 通讯员 霍可可)近日,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鲁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查明,自2015年6月开始,汝州市某公司生产负责人鲁某购买工业硫磺进行熏蒸粉带。截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鲁某使用工业硫磺共熏蒸粉带10000余千克,其中,已经销售5500千克。经鉴定,该批次的粉带二氧化硫实测含量为0.0511g/kg,为不合格食品。
公诉部门在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犯罪嫌疑人鲁某明知工业硫磺严禁用于食品生产当中,仍在制作粉带过程中使用工业硫磺进行熏蒸粉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性,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鲁某某的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已正式移交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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