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 王绍伟 通讯员 杨增强 刘建庄)6月17日上午,汝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国资款项通知案,汝州市某单位负责人作为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这是自今年5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规定实施后,汝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的首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民告官”案件。
2014年11月5日,汝州市某单位向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发通知,要求该集团公司上缴某厂厂区设备拍卖款。该集团认为被告做出的行政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2015年4月13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做出的行政决定。
开庭当日,汝州市该单位某领导出庭应诉。在庭审中,该单位与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面对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让原、被告充分地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和质证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规范、紧凑、有序,真正实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声、出效果。
因案情复杂,该案件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公开宣判。
休庭后,审判长表示:“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老百姓,都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用法治思维看待问题。在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作为普通的当事人亲自到庭参与诉讼,能够坐上被告席,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法制的进步。”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