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新兵)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驳回了社旗县某金融机构的复议申请,维持了社旗法院对该金融机构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来去年年底,当申请执行人社旗县某珠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信用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社旗法院查询到该信用担保公司在某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并有存款,遂依法作出划拨被执行人120多万元存款的执行裁定。当执行干警携带执行裁定书、划拨存款通知单到该金融机构进行依法划拨时,其工作人员以领导在南阳开会,无法授权划拨为由不予配合,并称等领导回来后予以请示。当天下午,执行干警第二次到达该行执行时,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仍以未得到行长授权为由拒绝划拨,在被明确告知其作为执行协助义务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强制执行后,工作人员最后承诺第二天对该款予以扣划。
当执行干警第二天又赶到该金融机构时,工作人员又以被执行人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口头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干警向他们耐心释法明理,并多次告知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其提出异议期间不停止案件执行,后执行局又多次催促划款,但仍被拒绝,导致执行工作受阻。随后,社旗法院对该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行为进行了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划拨的行为罚款50万元。该金融机构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将执行款划拨至社旗法院执行局账户,并同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罚款决定提出复议申请。
南阳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金融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扣划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故依法裁定驳回该金融机构的复议申请,维持了社旗法院罚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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