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常亮 管银森) 满心欢喜去银行办理购房贷款,却被告知上了银行失信黑名单。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因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违规发放贷款,造成原告陈某无端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6年6月,陈某在银行申请购房贷款时发现自己被银行系统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经查询,系陈某在唐河县某银行处贷款75000元逾期未还所致。陈某百思不得其解,因为自己从未贷过款,在她找银行想要查明事实时,银行方却一直推脱不予解决。一怒之下,陈某将唐河县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礼道歉、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9年6月9日,因被告银行审查贷款手续不严,致使原告陈某的堂哥使用其身份证在唐河县某银行贷款75000元,后因该笔贷款到期未还,原告陈某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信用系统,影响了原告陈某在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被告唐河县某银行违反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未尽到贷款审查义务,使他人冒用原告名义贷款,因贷款未按期偿还致使原告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诚信服务中心个人信息系统被注明有不良贷款记录,被告唐河县某银行违规行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情节等因素,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唐河县某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停止侵害,删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并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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