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郭亚海 王崇) 时某把自己拥有的房屋抵押贷款,所贷款项挪作他用,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被告人时某被镇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6月,因买卖合同纠纷,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时某支付毕某某13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时某未全部履行义务,毕某某向镇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平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向时某送达了执行文书,时某不予理睬。镇平法院依法查封了一套时某名下的房屋。时某在明知镇平法院已对该房屋进行查封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抵押贷款60万元,所贷款项并没有用于偿还所欠债务,而被挪作他用。2015年10月,镇平法院将该案移送镇平县公安局,随后,时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到镇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镇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时某负有执行法院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被告人时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案件移交侦查机关后能履行全部义务,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判处时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镇平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利用“拒执罪”这把利剑,严厉打击了一部分老赖,成效明显,有力助推了诚信镇平、法治镇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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