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崇 刘香勇) 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郭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间,李某因病去世,郭某手持借条向李某的母亲赵某、李某的妻子方某讨要借款,赵某、刘某没有承担还款责任。郭某将赵某、方某告到了法院。经过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依法判决被告方某偿还原告李某2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5年3月,李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当天下午原告及其儿子通过银行向李某指定的帐户转款人民币20万元。现李某因病去世。
郭某拿着借条要求李某的母亲赵某、李某的妻子方某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赵某辩称本案借款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清楚李某生前是否借款;即便李某生前所借人民币20万元属实,此借款应为李某生前个人债务,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
镇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承担偿还责任,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赵某继承了死者李某的遗产,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留有遗产并由继承人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镇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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