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新闻发布会:“百日执行风暴”效果显著

2016-12-01 14:35 来源:映象网

南阳中院新闻发布会

南阳中院新闻发布会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2016年11月30日南阳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南阳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丁建民对两级法院执行工作作了情况通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6年9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执行干警采取“黎明行动”、“夜色风暴”、“利剑行动”等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各种强制措施,掀起一个又一个执行风暴,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活动中,执结案件1899件,实际执行到位案款6.5亿,司法拘留480人,罚款201.6万元,移送追究拒执罪95人,案件执结率同比提升了22个百分点。破解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发布会公布了9例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犯罪

  ---内乡县公安、法院联手,跨省千里抓捕老赖,与检察机关协调,适用“直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

  袁付芝等5原告诉被告魏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经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3)内法民初字第631号判决,判决被告魏彬赔偿5原告损失26.2万元。被告魏彬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2014年3月5日袁付芝等5人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9月1日内乡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内乡县公安局桃溪派出所刑事立案,网上通缉后由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局在当地抓获,2016年11月16日公安、法院两家派出干警远赴安徽省天长市,将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魏彬带回内乡,予以司法拘留。由于走逮捕程序繁琐且时间较长,经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沟通,对魏彬的拒执犯罪走直诉程序,即由内乡县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县检察院,然后内乡县检察院公诉至内乡县法院,再由法院决定逮捕并进入审判程序。由于缩短了公、检、法各个环节的办理周期,提高了打击拒执罪的效率。

  案例二 周娱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告人周娱西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二审主动履行,取得原告谅解,改判拘役五个月。

  2012年11月2日,桐柏县法院对原告李发亮(琴)与被告周娱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周娱西赔偿原告李发亮各项经济损失112508.97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共计127508.97元。被告周娱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南阳市中院于2013年3月26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周娱西拒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李发亮于2013年5月28日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执行法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周娱西与他人因房地产纠纷,诉讼外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周某某共收到赔偿款现金71万元,未存入银行,表明其有履行能力,但其仍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申请人李发亮因伤致残,生活极其困难。桐柏法院执行局在对周娱西采取强制措施时,其拒绝申报财产,拒不缴纳罚款,并在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李发亮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诉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娱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桐柏县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于4月2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周娱西予以逮捕。2016年6月15日作为全市第一例由申请人以“拒执罪”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在中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全市13个县市区法院的执行局长受邀参与了案件旁听。法院认为周某在长达三年多时间不履行法院判决,导致李某伤情恶化,右小腿中段截肢,造成自诉人终生残疾和生活困难,酌定从重处罚。法院最终认定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主动自愿履行赔偿款及利息13万元,并与李发亮达成谅解。至此,该案圆满结案。

  案例三 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主动履行判决案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库某、黄某、南阳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0)唐法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某某、库某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从2010年11月29日起按月息12%利率计算付息至该款还清日止。二、被告黄某某被告南阳市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库某、黄某拒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多次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我院说明情况主动履行,三被执行人到来后表示没有履行能力,后我院依法向张某、库某、黄某及南阳市某公司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我院报告财产,上述被执行人均未报告。后我院依法查封了张某、库某、黄某三人名下的房产。

  查封后,上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失信被执行人对张某、库某、黄某三人进行网上曝光。

  上报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黄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原来黄某外出做生意,需要购买飞机票,结果被告知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购买。由于被限制出行方式,给其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而黄某主动到我院履行。 

  案例四 唐河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案

  申请人左军申请执行王恒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唐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恒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左军500000元并从2011年6月18日起按每月12500元支付利息(已付利息75000元从中扣除)至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王恒兵拒不履行,申请人左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王恒兵到院(因王恒兵下落不明,只能电话联系),王恒兵电话委托其律师张峰代收文书,但王恒兵仍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王恒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东明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依法划拨)五万余元。据申请人反映,王恒兵在山东省东明县有投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以失信被执行人对王恒兵进行网上曝光。

  在2014年11月份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中,本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犯罪嫌疑人王恒兵进行网上追逃,并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王恒兵被刑事拘留后,终于认识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严重性,其家属积极筹款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定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由于积极履行了法定义务。公安机关认为其有悔罪表现,对其办理了取保侯审措施,现在王恒兵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仍在司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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