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近日河南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这是河南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而制定的。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对自动履行或协助执行判决、裁定,有悔改表现的,酌情从宽处理。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应在法定侦查期限内及时侦查终结;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该规定对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作了一定分工,要求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工作人员消极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映象网·在河南·看世界·用微信扫一扫关注“映象网南阳频道”公众号
相关新闻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