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两家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将他人推倒在地,致人轻伤的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11月2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35000元。
被告人马某,系新野县新甸铺镇人。2016年6月9日上午,在新野县新甸铺镇新北村1组,因宅基纠纷,被告人马某与马某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马某将马某梅推倒在地,致使马某梅受伤。经鉴定,马某梅右上肢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2016年6月14日,双方以35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马某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梅的谅解。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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