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伙同他人驾驶无牌轿车,谎称收购粮食,转移老板视线,趁机进入他人屋内,将屋内现金盗走,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11月23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江苏省灌南县人。2010年3月27日下午2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伙同李某、张某才、顾某(三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黑色丰田花冠轿车窜至新野县前高庙乡王楼村8组村民焉某道经营的粮食收购点,由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接应,李某、张某才下车谎称要收购粮食,随后以需要看粮食为由,转移焉某道的视线,顾某趁机进入焉某道家屋内,将屋内的9000余元现金盗走,李某、张某才见顾某得手后以粮食价格太高为由,迅速上车,四人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焉某道家被盗现金9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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