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葆兴 张长海) 企业用其名下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进行贷款,期满后银行在行使权力时,却发现抵押房产已经被第三人实际占有。11月22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典型的不动产纠纷案件,主审法官还结合案情向旁听的百余名银行干部职工进行“以案释法”。
2015年6月17日,原告淅川县某银行与被告张某、黄某夫妻二人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200万元,期限一年,利率9.0‰,由被告张某、黄某名下两处房产以及登记法人代表为张某的淅川县某菌业有限公司名下一处房产作抵押。贷款期满后,被告却迟迟不予还款,原告遂打算对被告所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却不料被告在贷款前已经将抵押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姚某、魏某等16家住户,目前抵押房产被这16户人家实际占有。原告遂将被告张某、黄某,淅川县某菌业有限公司和姚某、魏某等16家住户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及所欠利息,并判令第三人腾出所占房屋,保护原告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被告张某、黄某及淅川县某菌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庭,淅川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原告与第三人各执一词,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指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对抵押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三人和被告虽签订了购房协议,却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该抵押房产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第三人与被告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并不能对抗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三人则辩称,他们在被告抵押房产之前就已经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住了进去,被告也曾承诺过为他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只是迟迟不见履行。他们只是普通老百姓,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更不会想到购房时要查明房屋是否处于抵押期内,原告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更专业,理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应该进行相关审查,确保被抵押房产没有权利纠纷。
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法庭未当庭宣判。
为企业保驾护航,促进经济发展良性循环,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王建钊说,此案很典型,法庭决定就此类案件中应注意的事项和防范措施进行“以案说法”。他说,当今社会“购房热”愈演愈烈,涉及房产纠纷的案件也随之增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抵押业务中,应该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重要款项要做到细致周密的审查、核对。如遇无法拿准的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涉及法律问题的可随时向法院进行咨询,并公布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表示随时愿意为同志们提供司法服务。他倡议,让金融业和法院共同携起手来,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现场开庭并普法,这种方式不仅直观易懂,而且让我们很受教育,也为银行人员进行了提醒防范,为促进金融业更好发展,为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奠定了基础。在当前形势下,这堂课太及时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淅川县某银行信贷部主任魏某感激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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