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快餐掺假盐 被判徒刑罚两千

2016-11-23 09:31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在经营“快餐”食堂期间,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芦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1月22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芦某,系新野县汉城街道人。2012年以来,被告人芦某在新野县大桥路东段经营“程记快餐”食堂,加工食品向外出售。期间,被告人芦某先后两次购买大包散装食盐两袋(每袋100斤,共计200斤),用于食品加工,至案发已使用170斤。经鉴定,被告人芦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标准要求。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芦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芦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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