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在经营“粉面粥”食堂期间,不顾顾客的身体健康,在食品中掺加假食盐,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1月16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黄某,系新野县人。2015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在新野县健康路东段经营“粉面粥”食堂,加工食品向外出售。2016年6月,被告人黄某从一陌生人处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大包散装食盐,用于食品加工,至案发还剩余310克。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盐中碘酸钾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标准要求。另查明,河南省是我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在缺碘地区使用非碘盐,居民会因食用不含碘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散装食盐,造成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并公开销售,足以造成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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