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王香菊) 假冒他人的朋友,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需交罚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的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11月14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蔡某,系广东省茂名市人。2012年7月24日晚,广东省电白县的被告人蔡某利用通讯电话给河南新野县人王某打电话,假冒王某的朋友并准备从河南省信阳市来新野县会见王某。之后,被告人蔡某以嫖娼、吸毒被公安查获需交罚款为由,让王某给其汇款交罚款,王某分两次共汇款40000元给被告人蔡某指定的账户,经过转至其他账户后被告人蔡某指使吴某(已判决)将款取出。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蔡某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局主动投案。另查明,案发后,吴某家属退赔被害人王某45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蔡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上述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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