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未批准 私自租赁被判刑

2016-11-04 17:58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杨中民)  11月3日,因非法将集体用地租赁给他人,被告人孙某被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孙某为内乡县桃溪镇庙岗村后沟组组长。2009年,孙某未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八户农户承包的土地租赁给其弟弟用于建设猪场,租赁期限为20年,土地租赁费为每亩年租金450元。经内乡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涉案地块为桃溪镇庙岗村后沟组集体土地,均为基本农田,总占地面积为0.7851公顷(合11.74亩),至案发时被占农田已全部用于房舍建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打击犯罪,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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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亚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