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李军良 赵军)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最容易产生的就是经济纠纷。发生了经济纠纷,很多遭受损失的人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于是为了迫使对方早点还钱或赔偿,就采用一些恐吓或者殴打等暴力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是不仅损失得不到挽回,自己还会因此触犯了法律,要遭受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悔恨终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经济纠纷对对方非法拘禁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5月10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同李某甲妻子马某、王某妻子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的黑色宝骏730汽车,路过镇菩路米兰风尚酒店时,被告人李某甲发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许某的车辆停在酒店门口,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二人至酒店三楼寻人未果,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又窜至酒店六楼602房间,于5月11日0时12分将被害人许某挟持至车上。王某驾驶车辆沿南环路向西行驶至融奥星城小区东门口处,又换乘车牌号为豫R的黑色丰田牌轿车。在带着许某行驶、停车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对许某进行殴打。后驾车经312国道、207国道至南环路环球国际娱乐会所门前,停靠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均接到其妻子电话说被害人家属已报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遂将许某于2016年5月11日2时10分许送至镇平县城关派出所。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的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2016年5月11日、1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先后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镇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镇平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民间债务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切莫以非法方式解决争端。人与人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受损者没有伤害别人生命健康以及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权利。无论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一旦触犯法律,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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