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云 张依新)时某与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时某因做生意向焦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当债权人焦某屡次催要欠款时,时某却一直推脱不还,无奈之下,焦某只好将这对已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一起告到法院。10月2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时某、罗某共同偿还原告焦某5万元及利息。
为做生意 借款5万元
新野县的时某和罗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两人的小日子过得还算红火,共同做起了小生意。2010年4月,由于做生意周转资金不够时某向焦某借款5万元,月息按3分,使用期限6个月,并以位于新野县新五路某处房产作抵押。还款之日到期后,焦某期间多次向时某催要欠款,时某一直表示生意暂时不景气,无法偿还借款,希望再缓缓。
夫妻离了婚 债主要钱无果
2013年10月25日,时某和罗某因夫妻关系不和协议离婚,当债权人焦某再次催要欠款时,时某承认欠款属实,但拒绝还款。之后时某又给罗某打电话要求偿还,罗某义正言辞回驳道,自己和时某已经离婚,当时借款是时某一个人借的,并且也是时某签的字,要偿还也应该去找时某不应找我。无奈之下,焦某拿着时某当初立下的欠条,将时某、罗某一同起诉到法院。
此系夫妻债务 判决共同偿还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时某向原告焦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焦某请求被告时某按月息3分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利息请求,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另被告时某与被告罗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5日协议离婚,被告时某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罗某应与被告时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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