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王新兵)“早知道后果这么严重,就算是借钱也该把欠款给早点还上了,现在落个这种罪名,不知道以后还有人愿意给我打交道不!”10月20日,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告人杨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当拿到判决结果时,杨某无不后悔的说道。
因买卖合同纠纷 欠下货款
2010年11月,原告王某对二被告杨某、马某合伙承包的社旗县境内村村通道路工程供应沙和石子,至2011年1月工程结束时,扣除二被告在施工期间已给付原告的10000元,二被告还下欠原告47000余元未给付,该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无奈之下原告王某诉至法院,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二被告对上述欠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拒不履行
因被执行人杨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给付义务,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多次执行过程中,杨某在当时有存款并拥有车辆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绝履行,并拒绝交付被执行标的,阻挠、围攻社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
拒执罪代价成本高 赶紧还钱是正事
鉴于杨某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社旗县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杨某感到了后果的严重性,遂于2016年2月5日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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