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赃物又销售 投案自首从轻判

2016-10-18 09:09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宋豫 许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岳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0月1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岳某,系新野县沙堰镇人。2006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岳某以1280元从李某处购买一辆无手续的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鲍某(已判决)。经检查,该摩托车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均被磋磨掉。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40元。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岳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护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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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陈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