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丁清凌 魏锞)2015年10月20日18时41分许,田某驾驶面包车沿S231线由南向北行使,与由西向东步行知道路中间捡拾散落在路面上的水泥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2015年10月26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田某应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10月27日,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事故安全处理二大队的主持下,由田某作为甲方,刘某的5个子女作为乙方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265000元,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赔偿款26.5万元交由交警队代管,经乙方协商同意后可领取。
同母异父兄妹 对簿公堂
母亲去世后,五兄妹因为赔偿款的分配问题,对簿公堂。原来,兄妹五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母亲刘某与前夫朱某生育了朱某丙、朱某丁兄弟两人。1978年前夫去世后,刘某与康某结婚,先后生育了康某戊、康某己、康某庚兄妹三人,因为赔偿款的问题,兄妹五人协商未果,2015年11月30日,康氏兄妹三人将朱氏兄弟两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265000元赔偿款归三兄妹共同所有。
康氏兄妹三人认为,朱氏兄弟二人是双方共同的母亲与前夫所生,后刘某再婚,生育了康氏兄妹三人,五人并不往来。至2015年10月20日,母亲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前一直跟随康氏三兄妹生活,由三人照顾赡养,虽然朱氏兄弟与母亲有血缘关系,但平时未尽到赡养义务,从人伦道德上不管母亲和法律关于权利义务对等方面上看,赔偿款应全部归康氏兄妹所有,朱氏兄弟不能分得赔偿款。
朱氏兄弟认为,母亲刘某生前个人单独生活居住,康氏兄妹将其赶到路边一座废弃的屋子内居住,在厕所内做饭,朱氏兄弟多次去接,但老人传统观念重,不肯再回到朱家生活,在经济上兄弟两人也经常接济母亲,并不象原告所述未尽赡养义务,另康某戊、康某己两人对其母亲生前有虐待行为。对于赔偿款,应在除去丧葬费后,参照遗产的处理原则,兄妹五人平均分配。
法院调解未果 最终判决
卧龙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从法理、情理对五兄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审理该院认为,康氏兄妹三人与朱氏兄弟二人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关系,其母亲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与五兄妹达成了赔偿协议,五兄妹均有权依法分割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赔偿款。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24365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为混合财产,为五兄妹共有财产,但五兄妹均不能证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和其他情况,因此,应根据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各自性质,并结合五兄妹与其母亲的生活紧密程度等综合考虑予以分割。
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给五兄妹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是相等的,故精神抚慰金应由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平均分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在死者近亲属之间应当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均为死者的的子女,考虑到对其母亲刘某的的照顾,康氏兄妹比朱氏兄弟相对较多,且双方均为提供充分的证据举证证明自己尽更多赡养义务,因此康氏兄妹、朱氏兄弟对其母亲的死亡赔偿款按3:3:3:2:2比例进行分配,分别分得56226.96元、56226.96元、56226.96元、37484.62元、37484.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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