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周勤)明知道是偷来的摩托车还贪便宜购买,贪小便宜吃了大亏,二名被告人触犯法律,罚的钱也够买新车了。9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路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和3月份,袁某(已判刑)伙同他人分别在社旗、方城盗窃两辆摩托车,同年3月份将其中一辆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路某,路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购买自用,还帮忙以1700元的价格将袁某盗窃的另一辆摩托卖给同村的钱某。
案发后,两辆摩托被追回,钱某投案。
经物价局鉴定,路某购买的摩托车价值3990元;钱某购买的摩托车价值5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路某、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钱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路某、钱某均认罪。赃物已追退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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